学法知法守法,拒绝滥食野味
民间有传言,广东三不吃:四条腿的板凳不吃,两条腿的圆规不吃,一条腿的电线杆不吃,总之一句话,只要是活的都吃。这虽然是夸张的说法,但传统粤菜确实选材广泛,蛇、牛蛙、田鸡、甲鱼等都曾是粤菜的常见食材。今年,国家到省市各层面相继出台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哪些野味能吃?哪些不能吃?吃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相信有不少读者还存在着疑惑和不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哪些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常见有哪些?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1]
常见的野生动物有:蛇类、虎纹蛙(包括泰国虎纹蛙)、竹鼠、海狸鼠、豪猪、蓝孔雀等[2]。
二、哪些动物属于畜禽,不在禁食之列?答: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1]。
除常见的猪、普通牛、水牛、山羊、鸡、鸭、鹅、鸽外,牦牛、大额牛、绵羊、瘤牛、马、驴、骆驼、兔、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鹌鹑、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也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3]。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
三、是否所有水生野生动物都禁止食用?是否所有蛙类、中华鳖、乌龟都禁止食用?答:在水生野生动物方面,除了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未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都纳入可食用范围。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
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5]。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6]。这意味着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中华鳖、乌龟等可以养殖食用[5-7]。
四、滥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什么危害?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病毒和寄生虫,人食用后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穿山甲:体内携带多种寄生虫包括弓形虫、肺吸虫、绦虫、旋毛虫等,若食用,可能损伤肠胃并引发心肌炎、肺炎、肝炎等并发症。
喜马拉雅旱獭:是鼠疫等病原体的自然宿主,其体外寄生虫是鼠疫的传播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
蝙蝠:身上可携带超过种病毒包括SARS病毒、MERS病毒、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尼帕病毒、亨德拉病毒等。另外,蝙蝠作为唯一会飞行的无脊椎动物以及其特殊生活习性,能让很多野生动物成为病毒的中间宿主,进而演变成传染性强的疫情。
果子狸:体内携带多种寄生虫包括旋毛虫、斯氏狸殖吸虫等,若食用,可能会损伤肺部及中枢神经。另外,果子狸还携带狂犬病病毒,并且易成为SARS等病毒的中间宿主,若食用,后果不堪设想。
不仅如此,滥食野生动物,还会打破生态平衡,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比如,缺少穿山甲捕食白蚁,白蚁对森林树木的危害将加大,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服务将难以维持。
五、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规定,滥食野生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药膳名义食用最高处20倍罚款。
2.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最高处五倍处罚。
3.提供餐饮服务,货值超一万最高30倍处罚。
4.违法食用者、组织食用者最高罚20倍。
看到这里,读者朋友们对野生动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一定有所加深吧!现在,让我们一起拒绝滥食野味,争做知法守法的践行者!
参考依据[1]《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
[2]《广州市处置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办法》
[3]《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6]《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统筹:洋漾
撰文:曾淳子
美编: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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